考試科目
等別 |
普通科目 |
專業科目 |
三等 |
◎1.國文(作文60%、公文20%、測驗20%) |
3.行政程序法、◎4.海巡法規、5.海巡勤務、6.犯罪偵查 |
四等 |
◎1.國文(作文60%、公文20%、測驗20%) |
3.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、◎4.海巡法規、5.航海學、6.航行安全與氣象 |
【註】:「※」採測驗試題、「◎」採申論及測驗之混合試題、其餘採非測驗試題。 |
成績計算
1.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占80%,第二試口試占20%。
2.第一試筆成績之計算
三等: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%後之總和計算之,專業科目 成績以各科目成
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,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。
四等: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。
3.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,均不予
錄取。缺考之科目,以零分計算。
錄取名額
當考選部各類科需用人數公告時,大多只是為暫定缺額。由於公務人員考試與任用密切配合,為符合此一目標,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完全依分發機關提報之任用計畫辦理,足額錄取後,又往往因在學、在役人員之申請延訓等原因,而使考用之間難以配合。另為使用人機關於年度中仍隨時有可用之人,得視考試成績酌增錄取名額,列入候用名冊,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,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的任用需要,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。
年度 |
等別 |
性別 |
報考人數 |
到考人數 |
需用人數 |
錄取人數 |
錄取分數 |
100 |
三等 |
不限 |
583 |
383 |
34 |
34 |
59.90 |
98 |
三等 |
不限 |
917 |
479 |
40 |
46 |
60.80 |
97 |
三等 |
不限 |
909 |
486 |
50 |
50 |
62.2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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