考試科目

等別

普通科目

專業科目

三等

1.國文(作文60%、公文20%、測驗20%)
2.法學知識與英文(中華民國憲法30%、法學緒論30%、英文40%)

3.行政程序法、4.海巡法規、5.海巡勤務、6.犯罪偵查

四等

1.國文(作文60%、公文20%、測驗20%)
2.法學知識與英文(中華民國憲法30%、法學緒論30%、英文40%)

3.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、4.海巡法規、5.航海學、6.航行安全與氣象

【註】:「」採測驗試題、「」採申論及測驗之混合試題、其餘採非測驗試題。

 成績計算

1.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占80%,第二試口試占20%

2.第一試筆成績之計算

三等: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%後之總和計算之,專業科目 成績以各科目成

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,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。

四等: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。

3.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,均不予

錄取。缺考之科目,以零分計算

錄取名額

當考選部各類科需用人數公告時,大多只是為暫定缺額。由於公務人員考試與任用密切配合,為符合此一目標,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完全依分發機關提報之任用計畫辦理,足額錄取後,又往往因在學、在役人員之申請延訓等原因,而使考用之間難以配合。另為使用人機關於年度中仍隨時有可用之人,得視考試成績酌增錄取名額,列入候用名冊,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,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的任用需要,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。

年度

等別

性別

報考人數

到考人數

需用人數

錄取人數

錄取分數

100

三等

不限

583

383

34

34

59.90

98

三等

不限

917

479

40

46

60.80

97

三等

不限

909

486

50

50

62.20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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